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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紧急突发事件的概念
紧急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或超出预期发生的,对企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需要紧急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的安全事件。
二、紧急突发事件范围
1、工作时间员工出现轻伤以上伤亡事故时;
2、部门员工出现50%以上或5人以上集体辞职、罢工、抗议时;
3、出现高层人员2人以上集体变动时;
4、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出现批次报损或受损金额达2000元以上时;
5、设备出现故障,将导致生产线连续停产达24小时以上时;
6、公司车辆发生重大车祸出现人员伤亡事故时;
7、员工出现贪污、受贿、诈骗等涉及金额达2000元以上,或其他刑事犯罪事件时;
8、公司财产遭遇盗窃、抢劫或丢失,损失金额达2000元以上时;
9、公司出现火灾,或其他重大自然灾害而引发危机事件时;
10、出现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重大劳资纠纷、客户纠纷时;
11、出现媒体不实报道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时;
12、监管机构采取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行动,导致生产或销售无法正常运转时;
13、其他危及企业财产、企业经营秩序、员工人身安全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报告程序、注意事项
1、报告程序

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等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部门经理报告,特殊情况可越级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2、注意事项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先抢救人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对紧急突发事件,要先口头报告,事后再书面进行汇报。口头报告时应简要、清楚地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经过和已采取的措施。出现伤亡的应报伤亡人数。
(3)当事部门应于事件处理完毕2日内,以文字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汇报的内容应包括:事件的起因分析、发展事态、处置过程和结果,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发生紧急重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由于瞒报、谎报、迟报而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